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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讀書真的是一件好事...但現在很多人都不讀書了。

社會學    既深奧 但又貼近社會  描述的都是各種不同的設會現象...


看完許多社會學家對解釋社會現象的不同觀點之後

Joanne 對於自已的無知感到羞愧

要分析社會現象與社會制度   必須是要透過多元的思維與觀點來論述的

鉅觀 微觀  整合 衝突  ...


這學期的社會生死學

Joanne 挑了「死刑存廢」的議題來進行社會學分析報告

原本傾向於讚成死刑的 Joanne

在唸了許多不同的社會學理論

再加上以這些理論去分析死刑之後 Joanne改變了原有的想法

似乎覺得自己的知識 有了極大的長進...


Joanne's 死刑議題社會學觀點

功能論

功能論的觀點源自於史賓塞的「生物有機體」概念,他強調社會的每一個制度就像

生物的每一個器官,對社會來說,皆具有其功能。

而社會上各種功能的協調、價值的統合與體制的穩定,則來自於該社會成員共享的價值與觀念,

各種社會制度的功能,即是透過這種共同意識的模型與維持來促進社會的團結,

因此,如果社會發生了失序狀態,則將會出現一些規範制度加以制止,社會才得以存在,

所以我們不難暸解法律規範存在的目的與意義。


就「死刑」這個制度的存在而言,其構成乃是以社會整體的利益為前提,

在社會成員所凝聚的共識之下所形成的制度,就史賓塞的觀點來說,

當然具有其功能,但社會事件的存在,是否都一定具有正向功能呢?


其實不然,另一位社會學家墨頓,則提出不同的看法,讓我們能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待社會事件,

墨頓認為結構與制度對社會的整合不一定都是「正功能」,

有時則可能是危及整合的「反功能」,同時也有對社會運作毫無影響的「非功能」,

所謂的非功能即是指同一功能可能被另一個結構或制度所取代,

這也正是死刑存廢所爭論的觀點之ㄧ。


死刑存在的正功能,可分為多方面論述,就刑事司法而言,其主要是要求能使犯罪人悔改向善,

達到遏止犯罪的效果,但若犯罪人罪大惡極、毫無悔意、無矯正之可能者,

則須為了兼顧社會安定、社會教育及預防犯罪之功能,應處以死刑,若不判處死刑,

則可能有再度危害社會之虞。就社會實際面而言,我們不能否認死刑仍具有威嚇之效果,

尤其在犯罪行為人在犯罪之當時,對於是否將被判處死刑,也並非是完全沒有思索及考量,

若完全否定死刑存在之功能,則是非常不適當也不合理的。


就被害人及受害者家屬立場而言,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人,

為實現社會正義,必須將其處以死刑,才能平息及滿足被害人或其遺族的心理。

在各個宗教當中,也清楚表明了死刑是具有其功能的,例如聖經上說:

「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創九:5-6)此段經文往往被用來支持死刑制度之存在。

而站在佛教的立場,死刑存在是一種行惡業的因果報應,若造因不受果報,則於天理不合。


死刑存在的正功能可遏止犯罪,但其反功能則可能促成更多、更重大的罪行,

就犯罪者的心理而言,其對於是否被判死刑,並非完全沒有考量,一但犯下重大罪業,

則也可能會引發其出現連續犯罪的心態,因為殺一兩個人與殺十幾個人一樣,最後結果都是死刑,

所以不必再受到任何約束,可以盡情恣意的犯案。


今年年初在台中看守所,其中一名死刑犯王志煌,因不滿雜役不願替他傳紙條,

以兩根用布緊緊纏繞的竹筷插入該雜役的頭部,在此新聞事件中,

其實已充分說明了喪心病狂的惡徒即使入獄,仍可繼績犯案,反正出不來了,

最壞不過如此,再背幾條又何妨?這便是死刑制度反功能的實例。


  死刑的非功能論者,則探討死刑的功能是否可能被另一個結構或制度所取代,

目前有些人主張以終身監禁代替死刑,理由是一樣「永久隔離於社會」,

所以何必堅持一定要死?他們認為死刑只是單純的血腥報復主義。在今年的5月31日,

德國聯邦政府人權專員羅寧(Markus Loening)則針對了台灣大法官會議駁回死刑犯釋憲申請,

發表出聲明,呼籲台灣「不要執行死刑,改以監禁來取代死刑」。


但台灣社會目前仍普遍沒有辦法支持完全廢除死刑,就民調顯示,

八成民眾仍然不支持廢除死刑;但若有配套措施,

如: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反對的聲浪則可降至四成,

就此調查結果也顯示,有條件的廢除死刑乃為社會所凝聚之共識,

也是社會制度努力的方向之ㄧ。


衝突論


    衝突論強調社會各部份的關係,本質是衝突、壓迫與對立的,而並非合諧,

權力則是社會結構及社會關係的核心,衝突之所以產生乃在於資源分不均及結構上的不平等。

衝突論也認為社會走向全面性的「物化」,人們失去批判與否定思考的能力,

全然接受文明帶來的好處,而忽略了其所帶來的傷害。


就衝突論的觀點來探討死刑存廢的議題,則可發現衝突論利於用來引述廢除死刑,

其中包含著許多社會中的不平等,就法院的審判而言,審判係屬於人為操作,

因從事審判的是人不是神,所以很難期待能達到完美無缺的境界,同樣一套證據,

可能因為法官的判斷不同,作出不一樣的判決,另外,司法人員礙於辦案的求功心切,

栽贓逼供時有所聞,證人的虛偽陳述、行為人的不實自白,均都有可能造成嚴重的誤判,

倘若一旦誤判,死刑執行後,將無法回復。


許多社會學者也認為,死刑是一種歧視性的制度。被判死刑的人多半屬於貧窮、

社會低下階層或其他弱勢群體,執法人員對於特殊族群標籤化情況確實存在,

這些也都將影響判決的結果。


      犯罪屬於偏差行為,根據偏差行為的社會學觀點,涂爾幹則指出,當既有的社會規範崩解,

個人生活出現混亂、失去方向時則會出現失序的偏差行為,如自殺,依近代觀念,

犯罪乃與從小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環境及文化背景有關,

所以犯罪是社會責任,而非僅有個人的原因,社會低下階層之犯罪率相對較高,

亦是因為資源分配不均造成,為了生存他們不得已必須以偏差的手段來維持生存之需求。


    另外死刑的不平等論述則是來自於其生理基因的病態,就某一期「英國精神病學期刊」

一篇論文表示,連續殺人犯、性侵害犯等罪犯之所以會接連犯罪,

可能是有腦部血液循環的生理缺陷,而非心理有問題。

而死刑則強烈的剝奪了犯罪行為人悔罪向善的權利及其生命,其實並不公平,

也不符合犯罪人再度社會化的政策。


    死刑的存在,提供了社會大眾享有遏止犯罪及公平正義之功效,

享有讓個人存在一個受保護約束的社會之中,卻忽略了其所帶來的傷害,

例如,國家一方面以法律禁止殘酷的殺人行為,另一方面卻訂定法律自行殺人,

這樣互相矛盾的政策,也助長了殘忍的風氣,除了違背人道主義之精神外,

同時也影響了國家形象。


    在現今社會,廢除死刑是國際共同之趨勢,國際特赦組織致力於推動全球停止執行與廢除死刑,

廢除死刑的運動也在 2007年12月18日,在聯合國大會獲得壓倒性的同意而通過決議,

這項決議,計有104國贊成,54國反對,29國棄權,而支持這項決議的國家已遍及世界各大洲。

死刑的存廢,也應考量國家形象與世界潮流。


社會政策或措施


就死刑的存廢,由民調可發現,目前在台灣民眾仍屬於一面倒的趨勢,

約有七、八成以上的民眾仍贊成死刑應該繼續存在,若要以此來解釋成台灣的人民是較無法寬恕的,

實在也十分牽強。由於目前國內並無一個替代死刑的配套措施與方案,讓民眾可以放心的接受,

同時民眾也擔心若在法律裡訂定「永久監禁」,是否就可以避免犯人再度犯罪?

是否會形成犯罪行為人爆滿監獄的窘境?還是需要花費更多、更大的社會成本?


目前各國的無期徒刑在關滿法定年限後,或是遇上大赦、特赦或假釋,

將導致出獄,受刑人出獄後再度犯案,甚至報復將其定罪的相關人員,

也實有所聞,受刑人在監獄中所接受的心靈改革教育、心理輔導是否有效?這些也都使民眾質疑。


在討論廢除死刑的同時,更須考量受害者遺族的保護與照顧,因為他們是事件中無辜的受害者,

甚至因此而無法擁有正常的生活,而我國對於受害者遺族無論在身、心靈、的照顧也都十分不足,

尤其是對於他們對於家人的驟逝,常規、短期及制式化的悲傷輔導,

並不能完全解除受害者遺族心理所產生的莫大悲憤情緒,

否則陸正先生與白冰冰小姐不會在公開場合仍有如此憤怒的情緒,

所以唯需有更專業、更密切的關懷與同理及長期給予照顧,


就廢死的觀點中的犯罪行為是社會各種環境造成,非行為人個人的原因而論,

社會環境則是政府所造成,故也應由政府對於遺族們給予完整的保護,進行社會賠償。

另外,死刑這個刑責的存在,在民眾心中,仍是具有嚇阻犯罪作用,


同時也有公平正義得以彰顯的意義,這樣的意義或許也可以讓受害者遺族平息心中的悲慟,

在他們心中,也帶有可以輔慰死者在天之靈的正面意義。

要廢除死刑,在政府則尚有一段長遠的路要走,建議在尚未廢除死刑之前,

應盡速減少死刑中所存在的社會衝突及不公平現象,政府也必須盡快召集產官學人士,

運用座談會或是研討會的形式,透過層層的論辯提出一個能夠凝聚人民共識的社會政策與制度,

以取代死刑所存在的社會功能,同時也應透過媒體正向的宣導,以減輕民眾對於廢除死刑的疑慮,

以因應世界潮流,真的成為一個民主、進步的文明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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